政治雷達法律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 第13條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期貨經理事業不得藉主管機關之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之宣傳或保證。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