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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期貨經理事業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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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