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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期貨經理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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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