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 第42條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 前項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