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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52條

本規則所稱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指經同業公會或其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測驗合格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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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