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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63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並經採行。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 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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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