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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經理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或交易執行。 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推廣或招攬。 三、內部稽核。 四、主辦會計。 五、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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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