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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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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設置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推廣或招攬。 前項部門得按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分別設置,並應指派符合
第五十一條
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擔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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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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