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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期貨經紀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 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業務 章則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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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