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 第25條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25條

期貨經紀商除左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經紀商開戶,為自 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一、期貨經紀商為處理錯帳而於本公司開戶者。 二、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金融機構或公營事業,因其所營業務之需要,於 其他期貨經紀商處開戶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