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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27條

期貨經紀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於指派 專人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交由客戶簽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 期貨經紀商應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交易所規章 對於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 之限制,備製中文書面說明文件,供客戶參考。 期貨經紀商對第二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並通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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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