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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41條

期貨經紀商無法依前條規定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者,應委託在中華 民國境內營業並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經紀商,進行交 易及結算交割。 依前項規定委託進行交易及結算交割時,其委託之期貨經紀商,就每一期 貨交易所應以六家為限。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進行交易者,其結算交割之辦理,準用前二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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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