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 第43條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43條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買賣,應於成交後即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 交易人。 前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成交日期。 三、國外期貨交易所名稱。 四、成交期貨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五、單價及總成交價格。 六、賣出或買入。 七、非沖銷或沖銷。 八、所需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九、應收或應付金額。 十、交割幣別。 十一、佣金、手續費及其他國外費用。 十二、稅捐。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前項買賣報告書之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2條看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