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 第55條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55條

期貨經紀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 期貨交易人,一份由期貨經紀商保存。 前項對帳單之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人姓名及帳號。 二、當月所有成交交易之種類、數量、單價、日期。 三、當月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明細。 四、期貨交易人在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之提存情形及月底餘 額。 五、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明細、總額、交割月份。 六、交易手續費、稅捐之明細及總數。 七、交易盈虧之明細及總數。 八、其他有關期貨交易之事項。 期貨經紀商應保存對帳單二年。
AI 白話解釋
← 第54條看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第5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