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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期貨經紀商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 揚: 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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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