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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 期貨顧問事業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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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