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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2條

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計畫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設計: 一、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 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及市場用地為一○○○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 機關用地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在其他使用分區為二○○○平方 公尺以上者。 前項基地跨越兩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時,各分區所佔面積與前項規定最 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應大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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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