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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之古蹟保存用地。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供古蹟及其保存設施使用,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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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