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 第6條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應加會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辦理審查,並造冊列管。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必要時,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其申請。 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