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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 第2條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第2條
查封之建物,由執行法院派員定期會同地政機關測量人員勘測其現狀,勘測完畢後,由法院指測人員於測量原圖上簽章。 前項勘測費由法院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地政機關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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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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