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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10條

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者,酒精之販賣一次達五公升以上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每月酒精銷售量累積達四百公升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相關報表填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供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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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