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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3條

工業副產品為酒精時,應依本法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取得酒精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銷售其副產之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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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