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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7條

酒精添加變性劑使其變性者,其添加變性劑之種類及添加量應符合「酒精變性劑標準表」(附表)規定,並不得流供製酒。 酒精變性不符前項規定者,仍不得流供製酒,除取得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同意或證明文件外,不得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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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