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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引地區學生來臺升學優待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保送之公費學生畢業後必須返回地區服務五年 (繼續升學者可於 所升讀之大專院校畢業後再回地區服務) ,始可離開本地區就職他地;在 服務年限未屆滿前,不得留臺任職 (教) 。 如不遵守前項規定,應賠償公費及助學金。 公費生畢業服務期滿後發給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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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