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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收入。 二、水權費提撥之收入。 三、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四、違反森林法之罰鍰收入。 五、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之收入。 六、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受贈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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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