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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支出。 二、森林副產物之營運支出。 三、一般造林貸款。 四、鄉 (鎮、市) 公所公共造產造林貸款。 五、森林公益及遊樂宣導、推廣等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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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