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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3條

第 七 章 搬運
雇主對於木材運輸所使用之木楔、墊板、綑繩及綑鏈等,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能承受所負荷強度。 二、綑鏈應為高抗拉強度之鋼鐵或以相等強度之材料鍛造者。 三、木楔應為高強度者,為鋼、硬金屬或堅硬之木料製成。 四、綑鏈有接合、加長或修理之必要時,至少應以鍛造或焊接方式為之,且其強度至少應與鏈上其他鏈接處具相同之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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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的其他條文

第44條雇主對於載運木材之軌道動力車,其裝載易燃液體超過二百公升者,應使搭乘人員之車廂與該裝載易燃液…第45條雇主使勞工將木材裝運於卡車等車輛時,不得將木材三分之一以上之長度伸置於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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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