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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17條

林產物放行查驗之木材材種規格區分基準,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木業」類別項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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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