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第14條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1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違反
第十條
規定,二年內受限期改善之處分,累計達三次。 二、依新車抽驗規定被判定不合格。 三、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