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第8條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8條

申請人就同一引擎族修改引擎族部分資料或增加新車型或引擎型式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變更,並檢附變更前後之比較資料,證明影響污染排放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變更。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