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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1條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三、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四、其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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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