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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5條

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應不予受理者,調查學校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件。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檢舉事件或調和、調查中撤回檢舉之事件,調查學校認有必要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處理,且無須函知下級機關或學校處理。 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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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