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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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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30條
處理小組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調和會議程序: 一、會前會之後,雙方均同意調和時,應簽署調和意願書;委員並應確認調和會議時間、地點,及告知雙方。 二、調和會議開始時,主持人應說明第三款至第六款及
第三十一條
規定之調和會議進行原則。 三、調和程序之進行,應尊重雙方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應停止調和。 四、雙方以說明感受、需求及期望為主,並應尊重對方發言,不得有人身攻擊之言詞。必要時,得採單邊方式分別進行溝通。 五、調和會議進行時,不得錄音或錄影。 六、發言順序應尊重主持人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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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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