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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3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 一、任一方無調和意願。 二、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運用不對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之具體事實。 三、處理小組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一個月,調和仍未成立。 四、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之可能或不能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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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