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第34條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34條

處理小組於調和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調和報告,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審議時,處理小組應依防制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前項調和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二、調和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調和協議之內容。 四、處理建議。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