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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7條

學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調和報告、調查報告或其他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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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