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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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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1條
專科以上學校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章規定調查及處理。 行為人同時包括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章規定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審查小組決議應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時,學校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依
第五十二條
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學校、審查小組、防制委員會及調查小組,除有必要者外,應避免重複訪談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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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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