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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6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整體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霸凌防制資源。 三、規劃辦理人員培訓。 四、督導考核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實施。 五、處理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學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前項諮詢委員會,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校長代表、輔導人員、教師代表、學務人員、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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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