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第65條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65條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主管機關首長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 二、校長代表。 三、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法律、教育或其他具霸凌防制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 審議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委員均應自第九條第一項人才庫遴選,且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64條看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第6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