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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6條

電力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檢驗及測試,驗證其功能正常。 前項之定期測試項目如下: 一、系統組件(包括廠內電源、繼電器、開關、匯流排等)之功能及可用性。 二、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之運轉與廠內、廠外及核能機組間之電力切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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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