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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核子反應器起動、功率變換或燃料填換、傳送,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操作存有核子燃料之用過燃料池控制裝置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控制室監督。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填換或傳送燃料,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用過燃料池吊運核子燃料時,除前項規定外,應另有高級運轉員至少一人,在現場監督相關作業之執行。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勤之最低人數,應符合附件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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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