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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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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第3條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第4條重製或複製本會及所屬機關之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第6條申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第7條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第8條核能安全委員會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9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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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