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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5條

本會得於每年七月前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本會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本會決定前項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本會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會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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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