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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7條

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得設立所屬二級機關,受各業務主管局、處、委員會 之督導;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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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