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 第10條

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由本會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辦 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議員互推三人至五人擔 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