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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16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 並函知市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 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 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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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