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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21條

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議員過半數或達地方制度法及本組織規程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 通過,未過半數或未達地方制度法及本組織規程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否 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或有特別規定額數而差一票即通過時,會議主 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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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