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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25條

本會之議事程序,除本會組織規程及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 定。 前項議事規則,以規範議事事項為限,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 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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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