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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29條

本會置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高級分析師、組員、管 理師、技士、技術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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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