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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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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議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 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行政院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 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 長者主持之。 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七十四條
規定遞補之議員,應於當選後或 接獲遞補通知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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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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